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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5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阎绪春与王希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绪春,王希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5584号原告阎绪春,男,1939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晓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希明,男,1943年4月2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皓光(被告之妹),1945年4月24日出生,广州市无线电集团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周晓娟,北京市仁人德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金姬,北京市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阎绪春与被告王希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王希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王希明认为其住所地虽在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北街,但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奥运村懿品阁,并提交了照片四张予以证明,王希明申请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阎绪春以其意见不同意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被告王希明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奥运村懿品阁,但王希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上述地址为其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本院对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驳回王希明的管辖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澜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郭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