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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4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郑日俊与权姬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日俊,权姬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470号原告:郑日俊,现住龙井市。被告:权姬淑,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日俊诉被告权姬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郑日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日俊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日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日俊负担。审判员  吴东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