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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2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宋庆国与王洪明、王洪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国,王洪明,王洪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146号之一原告:宋庆国,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王洪明,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洪训,男,195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关于原告宋庆国诉被告王洪明、王洪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已立案受理。立案后,经送达应诉手续,被告王洪明、王洪训无法直接送达,尚需公告送达,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福涛人民陪审员  姜洪克人民陪审员  段文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