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2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宋庆国与王洪明、王洪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国,王洪明,王洪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146号之一原告:宋庆国,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王洪明,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洪训,男,195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关于原告宋庆国诉被告王洪明、王洪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已立案受理。立案后,经送达应诉手续,被告王洪明、王洪训无法直接送达,尚需公告送达,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福涛人民陪审员 姜洪克人民陪审员 段文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