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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袁自中与温宿县华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查封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自中,温宿县华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袁自中,男,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陕西勉县。被执行人:温宿县华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温宿县博孜墩乡。法定代表人:杜海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自中与被执行人温宿县华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温宿县华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温宿县华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15125元案件款,但被执行人温宿县华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温宿县华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512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 慧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玉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