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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督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树林支行对赵孝忠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树林支行,赵孝忠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122民督1137号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树林支行代表人:张立志,行长。被申请人:赵孝忠,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22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用途购建房屋,还款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虽经申请人催要,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还,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孝忠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树林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计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