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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叶勤淼与安徽冠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勤淼,安徽冠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777号原告:叶勤淼,1972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艾红兵,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冠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532764X9。法定代表人:黄法元,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勤淼与被告安徽冠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勤淼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勤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勤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勤淼负担。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永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