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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张海峰与宋东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峰,宋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73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峰,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宋东峰,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13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宋东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峰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海峰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1520800元,尚未受偿款项数额为1520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2执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17608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对未受偿的款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以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冬审判员 赵学福审判员 史红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贾钰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