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82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于恒福被告王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恒福,王金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385号原告于恒福,男。被告王金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恒福被告王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于恒福提供的王金富的住所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且于恒福又不同意缴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恒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因驳回起诉,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军人民陪审员  郭丽梅人民陪审员  贺凤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盛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