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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4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延吉天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延吉天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410-1号申请执行人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光振。委托代理人李伟。被执行人延吉天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日。申请执行人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延吉天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无因管理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1838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人民币15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300元,邮寄费80元,申请执行费175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财产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余额、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管   清   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权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