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36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56号法定代表人:王喆。郭磊,所在地通许县大岗李乡七宅村16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二初字第01310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磊在银行的存款79669.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郭磊相当于79669.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郭磊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