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周海龙、莫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周海龙,莫永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64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海龙,男,1988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莫永宁,女,1989年4月1日出生。刘强与周海龙、莫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2执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海龙、莫永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海龙、莫永宁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周海龙、莫永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海龙、莫永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海龙、莫永宁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习军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