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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武全保与房志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志烨,武全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3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志烨(房文顺),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涉县。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全保,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上诉人房志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志烨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房志烨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房志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房志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世民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