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武全保与房志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志烨,武全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3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志烨(房文顺),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涉县。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全保,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上诉人房志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志烨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房志烨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房志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房志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世民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