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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1

案件名称

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上海锦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上海锦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被执行人上海锦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潭中民二终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上海锦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本案执行的生效判决是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没有在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潭中民二终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继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依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