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29-2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3621-5。负责人:张文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莹,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执452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计晓光审判员  李学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博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