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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与姚松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姚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字第210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刘汇,区长。被执行人姚松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姚松林应腾空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066栋204号(现栋号为桐梓坡69栋)房屋并交付拆除单位拆除,但被执行人姚松林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姚松林腾空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066栋204号(现栋号为桐梓坡69栋)房屋并交付拆除单位拆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万 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