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民终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海清与施立国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清,施立国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清,男,1954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北区。委托代理人:时国峰,系白城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立国,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北区。委托代理人:孙凯,系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来峰,女,196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上诉人刘海清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海清及委托代理人时国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凯、王来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照斌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