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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海与施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施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1357号原告刘海,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黄之洲,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晓晴,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威,男,1991年7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原告刘海诉被告施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6月28日,原告刘海以需补充调查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威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25元,由原告刘海负担。审 判 长  黄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菲菲人民陪审员  黄 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