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0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省多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惠信融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博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涂志猛、涂磊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省多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惠信融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博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涂志猛,涂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郑海。被执行人四川省多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颖。被执行人四川惠信融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俊如。被执行人成都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继长。被执行人成都博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家雨。被执行人涂志猛。被执行人涂磊。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省多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惠信融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博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涂志猛、涂磊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川71执恢42号执行裁定书的指定管辖,以及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省多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惠信融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博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涂志猛、涂磊向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多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惠信融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博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涂志猛、涂磊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多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惠信融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博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涂志猛、涂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省多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惠信融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博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涂志猛、涂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3009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 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