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昌芬与张向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芬,张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397号原告黄昌芬,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张向梅,女,1970年3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昌芬与被告张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小平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张向梅所有价值相当于70万元的财产。原告黄昌芬以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的房屋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昌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张向梅的存款7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左树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楠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