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华东与重庆华铁工贸有限公司、内江市宏飞板簧有限公司、刘秀、陈晓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东,重庆华铁工贸有限公司,内江市宏飞板簧有限公司,刘秀,陈晓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杨华东,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城镇居民,住内江市。被执行人重庆华铁工贸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法定代表人刘秀,总经理。被执行人内江市宏飞板簧有限公司,地址:资中县。法定代表人池云飞,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秀,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城镇居民,住重庆市。被执行人陈晓琳,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城镇居民,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杨华东与被执行人重庆华铁工贸有限公司、内江市宏飞板簧有限公司、刘秀、陈晓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杨华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华铁工贸有限公司、内江市宏飞板簧有限公司、刘秀、陈晓琳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36400元,并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华铁工贸有限公司、内江市宏飞板簧有限公司、刘秀、陈晓琳限期履行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3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承担执行费3406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华铁工贸有限公司、内江市宏飞板簧有限公司、刘秀、陈晓琳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华东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