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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姚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焦林燕与马永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林燕,马永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姚民初字第297号原告焦林燕,女。委托代理人高波。被告马永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林燕诉被告马永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林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焦林燕负担。审 判 长  岳志强审 判 员  卢晓军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常彬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