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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民终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勇与郭小英扶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勇,郭小英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民终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勇,男,生于1982年11月14日,住陕西省扶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英,女,生于1985年1月9日,住陕西省扶风县。法定代理人郭拴劳,男,生于1956年10月8日,住陕西省扶风县。委托代理人豆金成,男,生于1952年5月20日,陕西省扶风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魏勇与被上诉人郭小英扶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魏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由上诉人魏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小剑审 判 员  王家英代理审判员  彭 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金朋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