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民终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勇与郭小英扶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勇,郭小英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民终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勇,男,生于1982年11月14日,住陕西省扶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英,女,生于1985年1月9日,住陕西省扶风县。法定代理人郭拴劳,男,生于1956年10月8日,住陕西省扶风县。委托代理人豆金成,男,生于1952年5月20日,陕西省扶风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魏勇与被上诉人郭小英扶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魏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由上诉人魏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小剑审 判 员 王家英代理审判员 彭 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金朋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