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孙国栋与冯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栋,冯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589号原告孙国栋。委托代理人韩宇祥,天津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志军。委托代理人穆兆鹤,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孙国栋与被告冯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栋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志军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栋撤回对被告冯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孙国栋负担。审判员 齐君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