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7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孙国栋与冯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栋,冯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589号原告孙国栋。委托代理人韩宇祥,天津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志军。委托代理人穆兆鹤,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孙国栋与被告冯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栋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志军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栋撤回对被告冯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孙国栋负担。审判员  齐君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