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訾XX、苏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訾XX,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訾XX,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现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苏XX,女,1973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西安市凤城五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訾XX、苏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訾XX、苏XX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张XX支付借款本金4077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为20‰,利息从2012年10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支付已偿还4.5万元所生利息19933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10620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0035元。但被执行人訾XX、苏XX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訾XX、苏XX在神木县孙家岔镇海湾村有煤矿塌陷、污染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77)》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訾XX、苏XX在神木县孙家岔镇海湾村的煤矿塌陷、污染补偿款。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訾XX、苏XX在神木县孙家岔镇海湾村的煤矿塌陷、污染补偿款。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