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某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240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张某航,男,汉族,专科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2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航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6月16日15时12分许,被告人张某航喝酒后驾驶粤B0P210号牌机动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某村飞东小区2号岗亭路段时,与岗亭保安常某玉发生争执,随后保安员报警,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其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张某航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航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9.67mg/100ml。本院意见被告人张某航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 决被告人张某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温 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