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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841号原告曲某某,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曲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曲某某于2016年7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晓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薇附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