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20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黄益、谢海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黄益,谢海燕,沈秀芝,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20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楼瞿华。被执行人黄益。被执行人谢海燕。被执行人沈秀芝。被执行人李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51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益、谢海燕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新惠名苑1幢2单元703室,建筑面积134.7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益、谢海燕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新惠名苑1幢2单元703室,建筑面积134.7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032063-1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深同诚评字(2016H)11QC第0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