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田庆国与西平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庆国,西平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627号原告田庆国,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西平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康春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田庆国与被告西平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西平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西平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伦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苏永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