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XX香非法经营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吉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14年1月3日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5年2月4日经吉首市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6年3月2日经吉首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3月3日被列为网上逃犯,同年6月8日被逮捕,同日经吉首市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刑诉(20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满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制品,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自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6月期间,从湖北省来凤县姚某香、李某详(均另案处理)处以600元/件(50条/件,10包/条,10支/包)的价格多次购买了大量自制的“白云毛烟”、“大老爷”牌等盒装雪茄烟。双方电话联系好购买的数量后,通过客车司机董某将烟和货款往返带至来凤和吉首,董某从中收取20元/件的运费。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6月,被告人黄某从姚某香、李某详处购买成品烟100件(50万支),价值60000元。黄某在吉首市红旗门一巷子里长期经营烟摊,将所购成品烟贩卖给了吉首市矮寨镇、寨阳乡村民及赶集的群众,获利5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无烟草零售许可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到案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实了本案的来源及被告人到案情况;二、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实了其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过程时间、地点、数量、获利情况等事实;三、证人董某的证言印证了被告人的供述;四、户籍资料、辨认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亦从不同角度证实了本案相关事实。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经营烟草专卖产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额达60000余元,违法所得5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何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目,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官小审 判 员  向 上人民陪审员  杨国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娟附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