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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杨婉宁、潘耀等与王泽威、蔡明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泽威,蔡明芳,杨婉宁,潘耀,盛茂柏,陈晓安,阙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2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泽威。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明芳。委托代理人:王泽威,身份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婉宁。委托代理人:雷丽,湖北省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耀。委托代理人:雷丽,湖北省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茂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阙隽。委托代理人:陈晓安,身份同上。上诉人蔡明芳、王泽威因与被上诉人杨婉宁、潘耀、陈晓安、阙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陈晓安、杨婉宁与阙隽签订《房屋买卖意向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90日内陈晓安未能办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至杨婉宁名下,陈晓安退还杨婉宁支付的所有房款,同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作为违约金给杨婉宁。上述合同签订后,蔡明芳、王泽威、潘耀、盛茂柏、杨婉宁又签订了《房屋买卖重建合同》。该重建合同约定蔡明芳、王泽威提供自己房屋作为潘耀、盛茂柏、杨婉宁购房预付款抵押,并对房屋过户约定了违约金。对于上述两份合同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过高,当事人是否请求降低违约金,一审对此没有向当事人进行释明,重审中应予以释明。根据《房屋买卖重建合同》约定蔡明芳、王泽威提供自己房屋作为潘耀、盛茂柏、杨婉宁购房预付款的抵押,该抵押条款能否可以认定蔡明芳、王泽威应对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和建房款共计923444元全部承担连带责任,对此重审中应予以查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0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黄 更审判员 张立新审判员 李 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肖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