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海滨与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滨,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586号原告:刘海滨,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雨,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企业公馆1.2期C1栋302号。代表人:胡学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该公司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炯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滨诉被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新莉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