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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1

案件名称

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环卫清运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环卫清运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1387号原告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宝马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环卫清运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二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坚成,系该单位负责人。原告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环卫清运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喜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 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