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6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三江汽车总站与李德信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三江汽车总站,李德信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6民初168号原告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三江汽车总站,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宣镇兴宜街70号。负责人周建忠,站长。委托代理人张若松,副站长。被告李德信。原告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三江汽车总站诉被告李德信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三江汽车总站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三江汽车总站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三江汽车总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三江汽车总站负担。审 判 长 赖民书人民陪审员 张呈仕人民陪审员 易 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泽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