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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9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黄旺钦与汤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旺钦,汤坤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9民初286号原告黄旺钦。被告汤坤忠。原告黄旺钦与被告汤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旺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坤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旺钦诉称:被告因做茶叶生意于2013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用于周转,约定2014年6月11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据一份。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经多次催讨,被告仅归还借款人民币600元,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时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借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汤坤忠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据《借条》及本院依法调取被告的《户籍证明》予以确认。《借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汤坤忠于2013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但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户籍证明》原件1份,证明被告汤坤忠的基本情况。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做茶叶生意需要资金于2013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但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汤坤忠出具《借条》1份给原告收执。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归还借款人民币600元。原告为维护合法债权,遂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时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借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借条》记载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内容合法,依法成立有效。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因被告已归还借款人民币600元,应予以扣除相应的款项;因此,原告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被告尚欠的借款94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则不予支持。被告汤坤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坤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旺钦借款本金人民币94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借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黄旺钦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汤坤忠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汤坤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琛人民陪审员  李立德人民陪审员  李志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漳琳附注: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