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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三浩等与被执行人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季快捷酒店其他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浩,董玉容,王棋薇,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季快捷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王三浩,男,生于1951年1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大罗镇。申请执行人:董玉容,女,生于1954年10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大罗镇。申请执行人:王棋薇,女,生于2012年11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季快捷酒店。法定代表人:李俊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全成审 判 员  巩 麟代理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玉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