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志卿与李建发、管爱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卿,李建发,管爱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7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卿。被执行人李建发。被执行人管爱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卿与被执行人李建发、管爱娇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0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