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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志卿与李建发、管爱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卿,李建发,管爱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7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卿。被执行人李建发。被执行人管爱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卿与被执行人李建发、管爱娇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0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