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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民初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晓军与胡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军,胡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01033号原告:徐晓军,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胡光华,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军与被告胡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军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其货款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军撤回对被告胡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晓军负担。审判员  缪崇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