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执恢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金玉山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金玉山,胡艳玲,金玉才,赵杰,金玉喜,路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恢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金玉山,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被执行人胡艳玲,女,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金玉才,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被执行人赵杰,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金玉喜,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被执行人路春凤,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金玉山、胡艳玲、金玉才、赵杰、金玉喜、路春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金玉山在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丰信用社的个人存款。由于被执行人金玉山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金玉山在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丰信用社的个人存款元至本院执行专用账户(开户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铁力支行,收款人姓名:铁力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删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宏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