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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秀兰与祥云县祥兴工贸有限公司、杨家才、周菊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兰,祥云县祥兴工贸有限公司,杨家才,周菊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3民初599号原告罗秀兰。被告祥云县祥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祥云县禾甸镇大棚村委会五组。法定代表人杨家才。被告杨家才。被告周菊仙,系被告杨家才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秀兰诉被告祥云县祥兴工贸有限公司、杨家才、周菊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秀兰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祥云县祥兴工贸有限公司、杨家才、周菊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秀兰撤回对被告祥云县祥兴工贸有限公司、杨家才、周菊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罗秀兰承担。审判长  杨发丽审判员  姚弟文审判员  龚丽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