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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151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忠起,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郭海峰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记员  马守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