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赵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赵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3329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中路12-1号1门。负责人张明,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宇,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王占莉,女,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大路镇。被告赵斐,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赵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婉姝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婉姝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韩袁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