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7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义与樊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樊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王义。被执行人樊向春。王义与樊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做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4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樊向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义于2016年5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樊向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樊向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桄平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王义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4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