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姚军旗与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军旗,韩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姚军旗,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碑林区东木头市**号。被执行人韩亮,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利君花园*号楼**层***号。姚军旗与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2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韩亮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南北两侧凤新路以西荣华北经城10幢12003号房产一套(预售证号2012060,房产合同号Y12061663),并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韩亮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南北两侧凤新路以西荣华北经城10幢12003号房产一套(预售证号2012060,房产合同号Y12061663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柳佳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