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1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红涛与王素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涛,王素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791号之一原告张红涛,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素娜,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金星,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涛诉被告王素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涛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张红涛负担。审 判 长 杜占元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