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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红涛与王素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涛,王素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791号之一原告张红涛,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素娜,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金星,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涛诉被告王素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涛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张红涛负担。审 判 长  杜占元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