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周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1,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民初1000号原告周1,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张某,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周1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权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益林、张吉强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1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89年1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9年2月15日生育一女周2(现已独立生活)。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1991年10月份被告因病发后外出至今未回家,也没有与原告联系,现双方分居长达24年之久,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89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1989年2月15日生育一女周2,现已独立生活。1991年10月份被告外出后音信全无,期间没有与原告及周2联系过,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自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感情系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认定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被告于1991年10月份离家外出,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双方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周1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相应的诉讼权利。离婚后,被告张某若发现原告周1在本离婚案中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或企图侵占被告的婚前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周1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周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权 军人民陪审员 李益林人民陪审员 张吉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