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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通化市二道江区利丰物资经销处与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二道江区利丰物资经销处,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87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利丰物资经销处。被执行人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利丰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伟军审判长 :尹远铭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嘉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