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12
案件名称
吉林省顺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易富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顺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易富置业有限公司,王长秋,张雪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65号原告:吉林省顺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兴隆山镇十五号。法定代表人:李铁宝。被告:天津易富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路与近埠街交汇自由领寓售楼处。法定代表人:江天。被告:王长秋,男,汉族,1960年3月28日生,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街587号华侨公寓小区5单元405室。被告:张雪松,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富苑华城沁园春1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顺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易富置业有限公司、王长秋、张雪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顺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顺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雪艳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人民陪审员 李惠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于卓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