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4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谯某某、西乡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某,谯某某,西乡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290号申请执行人聂某某,被执行人谯某某,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聂某某与被执行人谯某某、西乡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民终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谯某某给付货款本息合计240495.36元,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谯某某、西乡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390元,申请执行费3507元。现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执行款240495.36元,该款申请人已领取。申请执行费2390元,申请执行费3507元,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