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4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关于田忠义申请执行袁丹福、王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忠义,邓书琼,袁丹福,王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4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忠义,男,生于1967年6月26日,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申请执行人邓书琼,女,生于1970年1月27日,汉族,住址同上。田忠义、邓书琼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诚,系遂宁市安居区司法局三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袁丹福,男,生于1952年8月14日,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王建强,男,生于1983年11月4日,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据已生效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5)安居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田忠义、邓书琼申请执行王建强、袁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强、袁丹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的义务:向田忠义、邓书琼支付借款100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936元,执行费12549元。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在银行、车管、证券部门未查询到袁丹福、王建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安居区房管部门未查询到袁丹福、王建强有可供执行房产,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根据被执行人提供情况预查封了安居区X乡三套房屋。袁丹福所有的位于船山区(所有权证号监证X1、X2号)房屋,本院于2007年9月11日将该房查封,2011年5月中院轮候查封,且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遂宁分行;位于船山区房屋(所有权证号:监证**号),被船山区法院查封;船山区(所有权证号:监证X4、X5、X6、X7号),该五宗房产的抵押权人为侯兰,其中前三套房产被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后两套房产有共有权人肖菊。田忠义、邓书琼提供王建强、袁丹福对大安购房户有到期债权(其中李刚欠20000元,韩安伟欠82209元,陈金合欠269469元,陈万穷欠73844元,严伟欠58285元,向天知欠82435元,杨中兰欠104730元,张生元欠47472元,吴正华欠58365元,吴希进欠25159元,向丽欠150000元,共计971968元),请求执行,经核实属实,相关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尾款在办理双证后付清,现二被执行人没有为购房人办理两证,所以买受人不愿交付,经了解现在所有销售的房屋均存在尾款未付清的现象。登记在张长安名下的遂宁市安居区住房(产权证号X1、面积109.58平方米,产权证号X2、面积115.75平方米,产权证号X3、面积115.32平方米),登记在李定兵名下的遂宁市安居区住房(产权证号X4、面积112.95平方米,产权证号X5、面积116.03平方米,产权证号X6、面积60.9平方米,产权证号X7、面积115.29平方米,产权证号X8、面积109.76平方米,产权证号X9、面积115.29平方米,产权证号X10、面积115.29平方米,产权证号X11、面积109.76平方米),登记在康治金名下的遂宁市安居区住房(产权证号X12面积89.97平方米,产权证号X13、面积119.34平方米,产权证号X14、面积116.03平方米,产权证号X15、面积116.03平方米,产权证号X16、面积121.69平方米,产权证号X17、面积121.69平方米),登记在陈晓琪名下的遂宁市安居区住房(产权证号X18、面积115.32平方米,产权证号X19、面积115.29平方米,产权证号X20、面积115.29平方米,产权证号X21、面积115.29平方米,产权证号X22、面积115.75平方米),登记在夏进红名下的遂宁市安居区住房(产权证号X23、面积112.75平方米,产权证号X24、面积89.97平方米,产权证号X25、面积115.09平方米,产权证号X26、面积89.97平方米,产权证号X27、面积121.37平方米),登记在蒋定军名下的遂宁市安居区住房(产权证号X28、面积113.4平方米,产权证号X29、面积82.76平方米,产权证号X30、面积115.75平方米,产权证号X31、面积82.76平方米,产权证号X32、面积115.75平方米),登记在张杰名下的遂宁市安居区住房(产权证号X33、面积25.94平方米,产权证号X34、面积30.71平方米,产权证号X35、面积89.97平方米,产权证号X36、面积115.32平方米,产权证号X37、面积82.76平方米,产权证号X38、面积116.03平方米,产权证号X39、面积116.03平方米),登记在陈孝苏名下的遂宁市安居区住房(产权证号X40、面积121.37平方米,产权证号X41、面积121.37平方米,产权证号X42、面积115.09平方米,产权证号X43、面积115.09平方米,产权证号X44、面积115.09平方米),共计44套住房,系以康治金等8户人旧房改造名义在建设局立项,在以“圣帝锦苑”项目施工,所占用的土地经遂安国土资地X号文件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房产初始登记在康治金8户人名下,国土使用权为该8户联建户,但房地产并非产权人张长安、李定兵、康治金、陈晓琪、夏进红、蒋定军、张杰、陈孝苏所有,按照双方达成并经公证的《旧房换新房协议》,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建修人袁丹福、王建强。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以(2016)川0904执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该44套房产,并依法进行了公告。根据已掌握的线索,本院对这44套房产,剔除船山区法院在先查封,二被执行人已销售未过户,尚余8套房产仅有本院查封,本院召集法院确权的债权人(田忠义、邓书琼、何建平、何明华、蒋定军、张玉兰、邓杰)及袁丹福、王建强(经通知未到场)协商确定能否就该8套房产处置变现偿还债务,二被执行人因该项目的异议纠纷在船山区法院诉讼,牵涉该项目的房产销售情况,双方协议在2016年8月25日再商定财产处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丹福在船山区房产,因涉其他案件且有抵押优先权,申请执行人不愿申请处置;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二被执行人共有的房产,因涉诉且房屋销售情况不明,双方一致同意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到期债权,经核实被执行人尚未完全履行合同,并非单一债权,不具备执行条件,故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提供且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5)安居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洪彬审 判 员 谢国清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唐一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