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朱新松、江于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松,江于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27号申请执行人朱新松,男,1947年6月3日出生,住九江市。被执行人江于喜,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九江市五里乡。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朱新松申请江于喜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江于喜应支付申请人朱新松案款155867.16元,承担执行费2238.0元。现因被执行人江于喜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琚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